二審時辨稱自己是勞務派遣人員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羊城晚報訊 記者蔣琳莉報道:違規出具個稅完稅證明,使無購房資格人員取得購房資格。原深圳市保稅區地方稅務局協稅員孫某源涉嫌收受行賄人林某盛的賄賂款共計92750元。福田法院以被告人孫某源犯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孫某源不服上訴,9月2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平時負責代開發票
  福田法院審理查明:孫某源系深圳市保稅區地方稅務局協稅員,在征收科綜合申報窗口負責綜合受理申報、代開發票工作。
  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期間,林某盛(另案處理)找到孫某源,以出具每份個稅完稅證明給予孫某源200元好處費為標準,讓孫某源為其優先和加快辦理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孫某源明知林某盛提供的納稅人不是扣繳義務人單位員工,仍在地稅局稅務徵管系統上補錄了多份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使得多人取得了購房資格。其間,孫某源收受賄賂款共計92750元。
  2013年4月24日,偵查人員將孫某源抓獲,案件審理期間,孫某源主動退還贓款92750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孫某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扣押在案的贓款9275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自稱勞務派遣人員
  孫某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他認為,自己系派遣到國家機關的勞務人員,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一名地稅局申報大廳的窗口工作人員,他的職責是收取並錄入申報材料、依據地稅局的審核結果開具發票,並不承擔到申報企業實地考察審核申報材料的實質要件是否合規的職責。
  檢察官則堅持認為,根據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之紀要“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製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孫某源應當認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此外,孫某源認為自己應該被認定為自首。孫某源說,自己是在偵查機關發出詢問通知以證人身份作證時,主動如實交代其收受行賄人好處的犯罪事實,屬於辦案機關僅掌握犯罪線索,尚不能確定其為犯罪嫌疑人,且“辦案機關未宣佈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的,根據法律規定應視為自動投案”,應認定為自首情節。
  該案休庭將擇期再審。編輯:王燕子  (原標題:深圳一協稅員幫開完稅證明 受賄9萬一審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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